2011年12月27日星期二

同居时间要小心

来源:澳洲网站

配偶签证允许申请人来澳大利亚与其配偶团聚并在澳大利亚共同生活。很多申请人以为任何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或公民都可以做配偶签证的担保人,只要能证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关系是真实的持久的,他们就可以成功获得配偶签证。有些申请人为了省钱,先与配偶办理离婚,然后自己申请父母签证,待签证获批后,又与配偶复婚,再担保配偶移民澳大利亚。这看似合理,但仔细推敲之后不难发现,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情,根本骗不过经验丰富的移民官。还有一些申请人,为了证明他们关系的真实性,故意在申请材料中夸大他们与担保人的同居时间,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造成签证被拒绝甚至导致担保人的永久居民签证被取消。

这并非危言耸听,配偶签证看似简单,实际上它不仅对申请人有严格要求,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读者想了解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以参阅笔者的新书。由于篇幅原因,这里就不做详细介绍了。最近一位顾客找到笔者,告诉笔者他妻子的配偶签证申请被拒绝了,他称他们的婚姻关系绝对是真实的,他希望笔者帮他们上诉。笔者看了拒签信及他们的申请材料后,发现这位顾客的签证被拒绝的原因与他们婚姻关系的真实性无关,而是担保人不满足担保资格。

这位顾客同他的妻子1980年就已相识,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当时没能走到一起。他们分别有了各自的家庭和孩子,但好景不长,他们各自的婚姻生活都不美满,几年后他们都离了婚,1998年他们再次相遇时发现彼此仍心系对方,于是两人重新走到了一起。但由于二人分居两地,见面机会比较少,这种聚少离多的状态一直持续到二人结婚。2010年初这位顾客获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父母签证),几个月后他们就结婚了,并递交了配偶签证。他们在配偶申请材料中称,他们1998年就开始同居,之后每年大概有几个月的时间住在一起。他们这样说是为了证明他们的关系稳定,长久,但事实上,他们每年见面的机会非常少,更不用说同居的时间。

 为了使移民官相信他们的婚姻是真实的,他们故意将其关系夸大化,结果非但对申请没有帮助,反而导致签证被拒绝。因为根据他们的陈述,移民官判定这位顾客不具备担保资格,原因是移民官认为担保人在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父母签证)之前,已经与申请人(这位顾客的妻子)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申请人在2010年已经具备了同担保人一同申请父母签证的资格。按照移民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担保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让移民官信服,则不具备担保资格。更严重的是,移民部调出这位顾客递交父母签证的申请材料,发现表格上有关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离婚。而根据配偶签证的申请材料,这位顾客当时是事实婚姻,因此表格上应该填写事实婚姻或同居。这种情况下,移民部可以认为这位顾客提供虚假材料,并有权取消这位顾客的父母签证。签证一旦被取消,会对这位顾客以及他的家人造成相当大的不良后果,即使这位顾客通过上诉等法律渠道最终拿回签证,但势必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得不偿失啊!万幸的是,移民部并没有取消他的签证。所以笔者奉劝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千万留意同居时间问题,这个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往往能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和后果。

在配偶签证的担保人获得其父母签证之前,如果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同担保人是事实婚姻或配偶关系,而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并没有同担保人一同申请父母签证,那么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何当时没有同其担保人一同递交父母移民申请。笔者这里要提醒各位申请人,根据移民法规定,任何与申请人财务状况有关的原因都不被视为特殊原因,将不被移民部接受。也就是说如果配偶签证申请人是因为工作、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没能同其配偶一同申请父母签证,那么在其配偶获得父母签证后的五年之内,申请人都不能递交配偶签证。至于可以被移民部接受的原因,笔者的新书中也有介绍。申请人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移民代理,获得更多关于配偶移民的细节信息,以避免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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