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2日星期日

一场有趣的官司

来源:澳洲网站

今天笔者来说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有名担保人来自南亚的某个伊斯兰国家,以下我们简称A国。他在2008年初获得永居身份。在这期间,他在2007年10月与他的第一任妻子结婚,以下简称X女。然而,在他于2007年12月回A国逗留期间,他结识了之后的第二任妻子,即本案的配偶签证申请人,以下简称Y女。之后他和Y女的感情迅速发展,并导致与X女的婚姻破裂。最终双方在2008年7月离婚(这段关系中没有孩子)。随后该担保人在2008年8月向Y女求婚,并在同年10月与她完婚。婚后不久,他便向移民局提交上述提到的配偶签证申请。但随后移民部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有二。

第一点,移民官认为他们的婚姻不合法。根据A国法律以及收到的证据,移民部判定他与Y女结婚时,与X女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所以第二段婚姻无效。第二点,移民部发现在担保人递交配偶申请之前,他与Y女实际以夫妻关系呆在一起的时间总共为1月加10天。由于移民官发现他们没有迫不得已和令人同情的情况(Compelling and compassionate circumstances),因此他们没有满足申请递交之前至少12个月处于同居关系的条件。所以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然而这名担保人之后向仲裁庭提出了上诉。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但却认同了他们的同居关系。不过该案的转折点出现在第二点上,即迫不得已和令人同情的情况。移民法中对此没有具体的解释,如何理解全看移民官或者法官。而本案法官认为担保人与Y女在2011年4月产下一子是极其重要的事实。并且从2008年结婚至当时,他们在A国同居时间超过10个月。所以法官认为他们符合这一特殊情况。因此,他们不需要满足递交申请之前至少12个月处于同居关系的条件,并最后判定他们胜诉,责令移民部再次审理此案。

由此可见,签证被拒并不意味着没有希望。如能及时请教专业人士,没准就能找出法律条款中有利的条件,以此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咨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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