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共用道路上的是是非非

最近,居住在Stirling区的沙利文(Sharyn Sullivan)的一位朋友在人行道上被一辆自行车撞成重伤。当时那辆自行车的速度大概是30-40公里每小时。沙利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骑车速度达到30或40公里每小时,那就应该使用机动车道。

沙利文的质疑发人深省:到底自行车在与行人共用的人行道(以下简称共用道路)上有没有速度限制?自行车在共用道路上行驶有哪些交通规则?以及相关事故发生的频率有多少?

松散的管理制度

从去年11月份开始,首都行政区(ACT)政府试行为期两年的人车共行试用政策,该政策允许自行车和行人共用人行道。在共用道路上,自行车的速度限制是默认的时速限制,50公里每小时。

就自行车的车速,ACT道路安全部经理戴维森(Geoff Davidson)十分肯定地表示:“自行车的平均时速一般不会超过20-25公里每小时。”换句话说,时速限制不太可能会对自行车的行驶产生约束,因为自行车几乎难以达到那样的速度。

根据现行的首都特区道路交通规则,除了时速限制外,自行车在共用道路行驶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会被处以罚款:没有靠左行驶;没有给行人让路;没有在迎面自行车靠近时靠左行驶。在过去5年内,只有一名骑自行车的人因此被ACT警方罚款。2011年5月,该骑车者在迎面驶来一辆自行车的情况下没有靠左行驶。

与松散的共用道路管理相呼应的是,ACT的共用道路其实是相对安全的。2014年度的ACT交通事故报告显示,在2014年共有的5起自行车与行人相撞事件,没有一起发生在共用道路上,而是全部发生在机动车道上。在2010到2013年期间,共有三起类似事故,一起发生在共用道路,另外两起地点不明。

永无休止的争吵

考虑沙利文的质疑,他的问题合乎情理。我们有理由对肇事者提出道德范围内的批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讲,40公里每小时是在限速范围之内。至于自行车有没有给行人让路,我们尚无法从沙利文的叙述中得出明确结论。

或许是相关交通法规尚未深入人心,也可能是因为相关法规力度不够,总之在实际生活中,很难看到行人与骑自行车者之间运用现行的相关法律知识交涉,更多的是永无休止的争吵,甚至有人为此谩骂和暴跳如雷。

下面是一位骑自行车者的自述:

一天早上,我在一条拥挤的共用道路上骑车,除了自行车外,还有慢跑者、遛狗的人、推婴儿车的人和蹒跚的老者。

在我即将超过前面的一位中年妇人时,她冲我喊道,减速!

我低头看了一下仪表盘,才12公里每小时,而且,就算我想快点,就这糟糕的路况,我哪里快得起来啊!

“我还没开快呢!”我冷冷地回了一句。

“(骑那么快),你咋不去死呢!”她狠狠地骂了我一句。

我没理她,又继续骑了一会儿,一个老妇人带着四条狗,没有一条是带链子的,当然我知道这地方是允许不拴狗链的。没办法,我只好停车,让它们先走。它们横行霸道,毕竟它们可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和必要,而那个老妇人则连一句道歉也没有。

接下来是一位50岁出头的男人,他横在道路中间。我按了一下自行车的铃铛,他没反应,我又继续按了几下,他还是没反应。我只好把车停在草坪上,问他:“你没听见?”

他咒骂道,“我听得见,但我才不会给你这种骑自行车的白痴让路!”

这样的争吵几乎天天都在发生,大多数争执集中在两点:一个是在遇到具体情况时,到底是谁应该让谁;另一个就是在共用道路上到底自行车应该骑多快?

建议

在人与自行车共享共用道路的原则下,一个最简单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拓宽道路,最少加宽到2.5米。此外,骑自行车的人应该在距离30米时鸣笛。还有限制车速,我们知道在人车共行的汽车道,限速大约为20公里、10公里,甚至到8公里每小时,相比之下,50公里每小时实在是太夸张了。还有,共用道路上遛狗必须栓狗链。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把行人道和自行车道分开。

小结

现行的相关交通法规并不完善,造成了自行车与行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在骑自行车的人们看来,他们应该是共用道路上的主宰者,那些比他们慢的行人应该自觉给他们让路。在行人们看来,在所有适宜行人使用的道路上,行人都应该是受到绝对保护的,毕竟在与车辆的任何碰撞中,他们都是最可能受到伤害,也是受到伤害最严重的,自行车过高的车速严重影响了行人在共用道路上的安全。

当然,即使这样,我们也没有必要在争执中太过动气。传统的中国人讲,“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何必为了几个车身的距离,一两分钟的事,迁怒于他人呢?法轮功的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在《转法轮》中写道,“我们说在矛盾面前,退一步海阔天空,保证是另一种景象。”倘若真能做到这一点,不就达到了生活的另一番境界吗?

 

来源:大纪元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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