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敬贤 来源:正见网
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李世民登基当了皇帝。这时,社会仍然残破不堪,隋末动乱造成的破坏,还处处可见,“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在这个拨乱反正的关键时刻,唐太宗亲自主持了一次重要的御前会议,讨论治国的大政方针。
会上,人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大臣魏征和封德彝的意见,针锋相对。魏征认为:王政本于仁恩,大乱以后,更应当、也更容易实行教化。封德彝则认为:三代(夏商周)以来,人心浇薄,应该实行严刑重法……唐太宗仔细地听了双方的辩论,然后,决定采纳魏征的意见。他说:“民之所以为盗者,是由于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耶?”这次御前会议,确立了贞观时代的基本国策,也确立了以轻刑宽法,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实行法律改革,令吏部尚书长孙无忌、中书令房玄龄和学士、法官们,在唐初《武德律》的基础上,制定新律,要求“用法务在宽简”。在制定新律时,长孙无忌等提出,原来处以绞刑的第五十条,可宽大为断右趾刑。太宗仍觉得过于残酷,说:“肉刑废已久,宜有以易之。”后来乃改为加役流刑:流放三千里、劳役三年(以此来代替绞刑)。其他减斩刑为流刑,减流刑为徒刑者,各数条。太宗指示新律要简单明确,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就不妥!)”经过整整十年的努力,新律即《贞观律》在贞观十一年(637)正式颁行。新律由原来的两千余条,简化成七百条,是秦汉以来最为简约的一部法典。唐高宗永徽初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对《贞观律》进行注释和补充,编成《唐律疏议》一书。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影响深远,五代以后各朝的法律、法制,大都以此为本,酌加增改。
唐太宗还改革了死刑的判决报审程序。隋炀帝滥行酷法,草菅人命,敕令天下犯盗窃以上罪者,不论轻重,一律斩首,不必奏闻。于是地方长官,手握生死大权,不知多少无辜百姓,冤死在刀斧之下。唐太宗对大臣们说:“死者不可再生。”因此,他规定:处决死囚时,必须经由中书、门下二省 四品以上官吏及尚书、九卿,共同议定,以“庶免冤滥”。贞观五年(631)八月,相州(今河北临漳)人李好德,精神失常,胡言乱语,“妄为妖言”。太宗诏令大理寺审理此案,大理丞张蕴古,审讯后上奏说:“李好德被疾有征,法不当坐。”而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蓄意包庇,说:“张蕴古贯在相州,李好德之兄李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按事不实。”唐太宗闻奏大怒,当即下令:斩张蕴古于长安市。不久,太宗十分懊悔,因而下诏说: “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覆奏,乃行刑。”后来,“三覆奏”又改成二日五覆奏”。同年十二月,太宗对侍从官员说:“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为使死刑判决更加准确,避免错判,他又下诏说:“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有可矜者,录状以闻。”死刑判决报审程序的改革,使国家的法律,更进一步地谨慎、完善。
太宗经常与侍从们讨论刑律。 有一次,魏征说起隋炀帝时,由盗发皇陵,引起的一桩大冤案,杀了两千余人。法官明知道其中只有五人过去有劣迹,但不敢执奏。太宗感叹说:“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他又说,“朕以来决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辈以为事小,不复执奏。夫事无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昔关龙逄忠谏而死,朕每痛之。炀帝骄暴而亡,公辈所亲见也。公辈常宜为朕思炀帝之亡,朕常为公辈念关龙逄之死。如此则何患君臣不相保乎!(意思是,你们应常提醒我:隋炀帝灭亡的教训,我常思关龙逄忠谏而死:以自警。这样,我们君臣就能互依共存!)”
李世民一向认为:秦、隋的灭亡,因于酷刑;周朝的长存,是因其宽仁。有鉴于此,为实现唐王朝的长治久安,他在执政期间,多次有针对性地发布诏令,务使宽简之法,深入民心,以减少冤案和死刑案,为其日后的太平盛世,打下坚实的基础。
身为君主,珍惜百姓的生命,是非常难得的事。李世民一再强调说:“人死了就不可能再生,用法一定要宽简。”“若刑罚不当,杀错了人,怎样追悔都不能使人再活过来。”为此,他提出:大罪“均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由于李世民一向要求官员们慎刑狱,所以从贞观元年到贞观四年间,整个唐朝被判死刑的仅有二十九个,每年处决的不足八人。
把“慎刑”列入国家法律之中,这足以表明李世民对“宽仁为法、慎行刑狱”的治国思想,极其重视。这是他诚服百姓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也是他智慧治国的体现。
(事据《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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