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星期四

我国古代的敬老法

◎张俊德


根据一九五九年在我国西部的甘肃省武威县出土的《王枚诏书令》竹简记载,我国早在公元前206年—公元23年的西汉时期就已规定了尊敬和赡养老年人的法令,说明在两千年前我国就有了敬老法。


《王枚诏书令》规定,凡是七十岁以上的老人,由朝廷授予一种特制的手枚———“王枚”,在这种手枚的顶端雕刻有斑鸠的形象。持有“王枚”的人,享受各种社会优待,例如,他的社会地位相当于年俸禄“六百石”的地方小官吏;侮辱或殴打这些老人的官或民,要定为大逆不道的罪名,轻者拘刑,重者斩首等等。此外,对于无亲属、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确的照顾规定。


据历史考证,这些法律条文是以西汉宣帝到东汉明帝130多年间,几经修改、补充而明确起来的。孟子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可以看成我国古代敬老法的理论基础。古代对于年龄的称呼,比如:七十岁称“杖国之年”,八十岁称“杖朝之年”,均是对老人的尊敬之称。这充分表明我国对老年人的尊敬已有悠久的历史。


摘自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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